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葉張妙
葉同訓 葉聰澤 葉蜜 被告 吳東易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0年度交易字第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廖國勝
法官陳佩怡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