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599號原告 余麗玉 被告 聖文森 商曜誠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曾譯慶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中關於當事人欄「被告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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