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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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97年度簡上字第37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但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不合法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被告上訴二審後,被害人於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雖屬合法,但刑事因被告撤回上訴而終結,民事部分即無所附麗,法院應不得專就民事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移送民事庭(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4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68號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二、原告於本院97年度簡上字第370號刑事案件繫屬期間,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上訴人即被告甲○○已於民國97年10月6日撤回上訴,前開刑事案件業因撤回上訴而終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即無所附麗,參之前開法律規定,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臻嫺
法官孫淑玉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