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38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仁義王智賢 (均為 王明山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2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78,71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0,9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19,94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書記官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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