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0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簡字第1092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嘉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出生年月日誤載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此部分記載核屬誤寫之顯然錯誤,而該項誤寫並不影響本案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則依前開說明,自應將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出生年月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凱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書記官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