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2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2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2567號債權人 藍如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馬利亞元浩旺彩券社陳雪麗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台端所附借據(有107年5月10日及債務人簽名字樣)之正本。
二、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參拾萬元的計算方式。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