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3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5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95年10月5日都會時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53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4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6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江美琪┌──────────────────────────────────────────┐│附表:96年度除字第3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欒慧燕 即宏盛企│有限責任基隆第一│95年4月5日│32,500元│JF0000000││││業社│信用合作社南興路││││││││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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