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七六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三十三歲
住花蓮縣吉安(現於臺灣花蓮戒治所強制戒治中)身分證統一編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三九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 九十年七月十一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世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