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9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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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訴字第29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2985號上訴人即被告 巫政洋 上列上訴人因業務侵占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2年度上訴字第298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業務侵占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原審法院(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又上訴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第34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不服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並未聲明一部上訴,應視為全部上訴。又按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本件關於維持第一審論處被告業務侵占罪刑部分,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3款所定,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罪之案件。被告猶對此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自為法所不許,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彭政章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藝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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