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小字第14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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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小字第1492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被告 蘇馬玉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觀音區,有個人戶籍資料丁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二造雖於借款契約上有合意由原告總行所在地(即臺北市松山區)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之約定,惟因當事人一造係法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規定,亦不適用合意管轄之規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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