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小字第149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小字第1492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被告 蘇馬玉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觀音區,有個人戶籍資料丁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二造雖於借款契約上有合意由原告總行所在地(即臺北市松山區)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之約定,惟因當事人一造係法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規定,亦不適用合意管轄之規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