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353號原告丘 黃秀蘭
丘皓明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丘力達 原告 趙文莉
張金葉 被告 謝孟津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余銘軒
法官陳翌欣法官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琬婷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