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637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邱創信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撤銷假釋案件,不服法務部中華民國
106年9月4日法授矯字第10601081790號所為撤銷假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邱創信雖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未能如期報到,然實因身體部位受傷或是臨時發生意外事故,是並無情節重大等情事,乃為此聲明異議,懇請鈞院撤銷法務部之處分等語。
二、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是受保護管束人對於檢察官所指揮執行撤銷假釋之原因事實,如有不服,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規定,於檢察官指揮執行該假釋撤銷後之殘刑時,由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向當初諭知該刑事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以求救濟。至於法務部依保安處分執行法撤銷保護管束人假釋之處分,並非檢察官指揮執行,即無對該法務部之處分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聲明異議之餘地(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441號裁判要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邱創信之刑事聲明異議狀記載:七、聲請人確實有於撤銷受保護管束處分書事實欄所載日期未能報到或驗尿等情事,然實因其身體上病痛,並非無故不到或不驗尿,懇請鈞院考量上情而撤銷該處分等語,復觀諸其聲明異議內容,均係就假釋遭撤銷乙事表達不服之意並提出理由,堪認聲明異議人係針對法務部106年9月4日法授矯字第10601081790號函所為撤銷假釋之處分聲明異議,先予敘明。又上開法務部函所為撤銷假釋之處分,乃法務部依保安處分執行法所為之行政處分,性質上並非檢察官關於執行之指揮。依前開說明,聲明異議人自不得對於法務部上開撤銷假釋之處分,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規定向法院聲明異議。是本件聲明異議與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之要件不合,應予駁回。又異議人若欲聲明異議,應俟檢察官指揮執行該假釋撤銷後之殘餘徒刑,並針對該執行指揮為之,併此指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佳蓁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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