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俊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俊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葉俊成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書記官林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