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三九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公務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執聲沒字第二五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柒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右受刑人甲○○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七十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該受刑人逃匿,業據具保人 陳明 在卷,並有附於聲請卷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代執行之函、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回覆因傳拘甲○○未獲而無法代執行之函、乙○○送達證書、受刑人之戶籍謄本各一紙、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函各一紙可稽,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江奇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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