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15號原告 方朱妹 訴訟代理人 許宏迪 律師被告 藍寶玲
藍林佳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請求被告藍寶玲、藍林佳妤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訟爭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25,691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9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劉致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書記官謝佩欣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
一、宜蘭縣○○鄉○○段○○○○○○○號土地:
140元/㎡(公告土地現值)×6,555.72㎡(土地面積)=917,801元。
二、宜蘭縣○○鄉○○段○○○○號土地:
190元/㎡(公告土地現值)×2,810㎡(土地面積)=533,900元。
三、宜蘭縣○○鄉○○段○○○○號土地:
190元/㎡(公告土地現值)×3,410㎡(土地面積)=647,900元。
四、宜蘭縣○○鄉○○段○○○○號土地:
190元/㎡(公告土地現值)×4,980㎡(土地面積)=946,200元。
五、宜蘭縣○○鄉○○段○○○○○○號土地:
770元/㎡(公告土地現值)×97㎡(土地面積)=74,690元。
六、宜蘭縣○○鄉○○段○○○○號土地:
190元/㎡(公告土地現值)×1080㎡(土地面積)=205,
200元。
七、以上合計:917,801元+533,900元+647,900元+946,20
0元+74,690元+205,200元=3,325,6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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