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簡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劉元斐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舜宜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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