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清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曾蘭香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郭家慧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3,87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陳報最高學歷為何?
四、請陳報現與何人同住?
五、請提出聲請人111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六、請陳報聲請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或每月須繳付保險費金額?並提出名下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
七、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或退休金,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請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最近6個月之薪資單、獎金明細,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各為多少?
九、請具體表列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並提出相對應之單據證明。
十、請陳報聲請人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
十一、請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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