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3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世皇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執聲字第6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驗餘淨重玖點零玖零公克,另含無法析離之外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3661號被告鍾世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於民國112年3月21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惟尚有查扣大麻1包(毛重10.02公克,驗餘淨重9.090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又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㈠被告前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
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366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2年3月21日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316號緩卷第7頁至第9頁;本院卷第9頁至第11頁)。
㈡扣案之乾燥植物1包(毛重10.02公克,驗餘淨重9.090公克)
,經鑑定後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於110年12月1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實驗室分析編號:DAA8278)在卷可考(13661號偵卷第63頁),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屬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另用以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外包裝袋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送驗耗損部分既經鑑定用罄,當無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崔恩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書記官陳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