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86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陳文鋒 相對人 林欣霈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3年8月29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2,360,000元予聲請人,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並辦妥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向聲請人⑴借款1,45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3年9月2日起至123年9月2日止,借款利息自第一次撥款日起,依聲請人銀行定儲機動利率指數加碼年息0.81%,按月計付。另依房屋借款契約書第14條之約定,借款人逾期還本或付息時,除依上述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繳息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⑵借款51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3年9月2日起至118年9月2日止,借款利息自第一次撥款日起,依聲請人銀行定儲機動利率指數加碼年息1.01%,按月計付。另依房屋借款契約書第14條之約定,借款人逾期還本或付息時,除依上述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繳息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另依房屋借款契約書第16條第1項第1款之約定,借款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償付本金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惟相對人自112年3月15日起即未依約還本繳息,且尚欠聲請人⑴本金898,420及利息暨違約金、⑵本金240,200元及利息暨違約金未還,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均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房屋借款契約書、聲請人銀行一個月定儲機動利率指數表、授信交易明細等件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正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12年6月19日新院玉民寶112司拍86字第023184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12年7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足稽,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固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