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979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簡字第979號
原   告  郭俊良
被   告  謝欣成沈建堂 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6年9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沈建堂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
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沈建堂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沈建堂於民國105年2月5日向原告
借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並簽發同面額之本票乙紙予原
告以供擔保,約定清償期限按本票之到期日即105年8月5日
還款,詎被繼承人沈建堂未依約還款,並於同年7月19日死
亡,且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而被告為沈建堂之遺產管理
人,自有於管理沈建堂之遺產範圍內給付上開金額之義務等
事實,業據提出本票、本院105年度司繼字第2727號民事裁
定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
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堪認
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
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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