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二八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搶奪案件(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九六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自被查獲之日起迄今,均就與共犯 陳偉盛 先後二次行搶之犯罪過程坦承不諱,已一一交待清楚,且被告所涉罪行,亦非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實無逃亡之必要,是本案案情既已明朗,且無首開法條所謂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之情,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查被告甲○○因連續搶奪案件,前經本院認其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六款之規定予以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簡源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