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8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二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重利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三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叄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重利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三萬元,由具保人乙○○於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爰檢附送達具保人及被告之送達證書回證影本、被告戶籍資料、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一月九日 南檢朝壬 89執000835字第01387號函(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據報:被拘人已久未返家,無法拘提到案)影本及刑事被告保證書影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等資料,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乙○○所繳納之保證金三萬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鍾啟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