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七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風化案件(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六○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妨害風化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四日判決(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二六一四號),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四年,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內即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中旬更犯妨害風化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八十九年度訴第二三六○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甲○○住居所位於屏東縣○○鄉○○村○○路○○號,有本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二六一四號、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六○號判決書各乙件在卷可稽,非本院所屬轄區,依上開條文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撤銷緩刑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呂麗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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