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6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6342號債權人 廖修河 債務人ALGARIODARWINPABALAN即 達爾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㈡提出債務人借款新臺幣15,0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債務人個人簽立之借據、支票、本票)」,後經債權人具狀陳報僅有轉帳單為證而無簽立借據,此部分聲請釋明不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另按民國110年1月20日公布並於同年7月20日施行之民法第205條及債編施行法第10之1條規定,債權人請求自民國110年7月20日以後之約定利息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部分,其約定無效,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書記官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