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0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0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01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前所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78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4月確定(均詳如附表)。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文玲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普通傷害罪│││││├───────┼───────────┼───────────┤│宣告刑│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有期徒刑肆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277條第1項│││││├───────┼───────────┼───────────┤│犯罪日期│94年4月29日上午約10時│94年4月29日上午約10時│││許│許│├───────┼───────────┼───────────┤│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關年度及案號│94年度偵字第12405號││├──┬────┼───────────┼───────────┤│最│法院│臺灣桃園法院│同左││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1780號│同左││實├────┼───────────┼───────────┤│審│判決日期│96年3月19日│同左│├──┼────┼───────────┼───────────┤│確│法院│臺灣桃園法院│同左││定├────┼───────────┼───────────┤│判│案號│95年度訴字第1780號│同左││決├────┼───────────┼───────────┤││確定日期│96年7月5日│同左│├──┴────┼───────────┼───────────┤│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2月││權期間或罰金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