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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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24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1月13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349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於民國97年2月12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遲至同年2月25日始行上訴,顯已逾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李嘉益法官蘇揚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書記官莊正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