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829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乙○○間因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8,899元(即拍定價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業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書記官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