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視為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27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上列受刑人因附表所示之4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9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壹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與附表編號貳、參、肆所列已經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4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如附表編號2、3、4所列已經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展榮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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