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4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高雄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陸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之1規定,於民國97年3月27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6月27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書記官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