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建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字第49號原告日經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世南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秀岡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稱)44,519,818元,應繳裁判費403,7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402,77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2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2月1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