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53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三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執聲字第27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三洋所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三洋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受刑人請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黃三洋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2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另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但書第1項第1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查,本件受刑人業已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2罪,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受刑人聲請狀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原得易科罰金,惟因其與編號2所示不符合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依上所述,自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書記官陳仙宜附表:
┌────────┬──────────┬──────────┬──────────┐│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險罪││├────────┼──────────┼──────────┼──────────┤││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8月.│││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3月30日│102年5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8746號│第13097號│││││││├───┬────┼──────────┼──────────┼──────────┤││││││││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最後├────┼──────────┼──────────┼──────────┤│││102年度審交易字第│102年度審交易字第││││案號│462號│74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6月20日│102年8月19日││├───┼────┼──────────┼──────────┼──────────┤││││││││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審交易字第│102年度審交易字第│││判決││462號│745號│││├────┼──────────┼──────────┼──────────┤││判決│102年7月16日│102年9月17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