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43號原告 吳振國 被告 吳羽睿吳煜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48,686元【計算式:苗栗縣○○鄉○○○段○○○○號土地面積2,498.5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900元=2,248,6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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