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1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怡伶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除聲請書第二項第3至4行關於「101年1月9日」之記載,更正為「101年1月19日」外,餘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亦為商標法第83條所明定。是上開違反商標法之物品,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
三、查被告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
3條之1第1項之規定為緩起訴處分(100年度偵字第1158
7號),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命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書立悔過書確定,而被告已履行緩起訴所附條件,且緩起訴期間亦於民國102年1月18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述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緩起訴執行卷及觀護卷宗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乃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書記官龔惠婷附表:
1、仿冒「小熊維尼」商標之烤畫7件。
2、仿冒「凱蒂貓」商標之烤畫63件。
3、仿冒「美樂蒂」商標之烤畫15件。
4、仿冒「史奴比」商標之烤畫1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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