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9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9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94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盟璁上列被告因犯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01年度執聲字第29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水果刀壹支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盟璁前因犯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213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查扣之水果刀1把,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邱盟璁涉犯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審認犯後坦承犯行,業向被害人道歉,足見已知悔悟,並參酌刑法第57條各款事項,認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而以100年度偵字第2139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1年
11月2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卷附緩起訴處分書、100年度上職議字第705號駁回再議處分書、刑事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查閱緩起訴執行卷審核無訛。而扣案之水果刀1支,為被告所有,供犯本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明確,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書記官趙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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