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2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2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277號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債務人 張佩琳
陳偉光
一、債務人張佩琳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玖仟柒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偉光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書記官廖穎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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