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九三號
原告私立中華技術學院法定代理人 孫永慶 訴訟代理人 鄭庭壽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甲○○等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關於1、移交部分,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佰捌拾元。2、損害賠償部分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萬捌仟肆佰貳拾伍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零捌拾叁元。合計茲應徵新台幣壹仟貳佰陸拾參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楊智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陳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