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3年度中簡字第3197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三一九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九八
六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
未能接受徵兵處理,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嗣經臺中市北區公所多次排定甲○○應至醫院參加役男徵兵檢
查」應補充為「嗣經臺中市北區區公所以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公所兵字第0九三
0000七七九號函催告,並多次排定甲○○應至醫院參加役男徵兵檢查」外;
另證據欄「台中市北區公所南役男‧‧」應更正為「台中市北區公所役男‧‧」
,餘犯罪事實及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
罪條例第三條第三款、第七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
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三款、第七款: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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