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04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041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曾桂芳 債務人 曾進丁 債務人 蔡麗 芬
一、債務人曾桂芳、曾進丁、 蔡麗芬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捌仟壹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曾桂芳於民國98年間至103年間邀同債務人曾進
丁、蔡麗芬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下同)27萬1,278元。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96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曾桂芳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17萬8,158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曾進丁、蔡麗芬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2041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曾桂芳、曾│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78158│進丁、蔡麗│2月26日起││六九│││元│芬││││└──┴───┴─────┴──────┴──────┴───────┘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曾桂芳、曾│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78158│進丁、蔡麗│3月2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芬│││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