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62號原告 蘇玉麒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張孝威金汝鑫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至第三項請求移除報導部分,非屬財產權請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又請求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金額新臺幣貳佰萬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合計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書記官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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