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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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0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09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延漢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延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延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19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於102年9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7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查本件受刑人林延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8月、8月及
6月,並經本院以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10
2年9月20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4年7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7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簡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俊燁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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