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林國珍 即 陳秀泉 之繼承人債務人 林家宇 即陳秀泉之繼承人債務人 林雅芬 即陳秀泉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林家宇、林雅芬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秀泉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林國珍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零肆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廿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二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書記官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