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088號原告 薛輝雄 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 律師複代理人 張仕融 律師
蔡宥渝 被告江 薛秀霞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 律師被告 薛隆雄 訴訟代理人 鄭秀珠 律師複代理人 劉秋芳 被告 薛秀美 訴訟代理人 楊聖蘇 被告 薛光雄
薛秀惠 薛義雄 薛秀珠 薛秀雄 林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2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關於附圖三部分,其編號C由被告薛秀美、薛秀雄各自取得之應有部分比例「10311/463166」、「2537/463166」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10311/46316」、「2537/46316」。
理由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
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判決主文關於附圖三部分,其編號C由被告薛秀美、薛
秀雄各自取得之應有部分比例為「10311/46316」、「2537/46316」,然誤算為「10311/463166」、「2537/463166」,自應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書記官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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