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088號原告 薛輝雄 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 律師複代理人 張仕融 律師
蔡宥渝 被告江 薛秀霞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 律師被告 薛隆雄 訴訟代理人 鄭秀珠 律師複代理人 劉秋芳 被告 薛秀美 訴訟代理人 楊聖蘇 被告 薛光雄
韓 薛秀惠 薛義雄 薛秀珠 薛秀雄 林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2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關於附圖三部分,其編號C由被告薛秀美、薛秀雄各自取得之應有部分比例「10311/463166」、「2537/463166」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10311/46316」、「2537/46316」。
理由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
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判決主文關於附圖三部分,其編號C由被告薛秀美、薛
秀雄各自取得之應有部分比例為「10311/46316」、「2537/46316」,然誤算為「10311/463166」、「2537/463166」,自應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書記官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