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36號原告 汪銘賢 被告① 江謙遜
江謙明江謙萱傅慧娟 (兼 江國欣 之承受訴訟人)⑤ 傅國賓 (兼江國欣之承受訴訟人)⑥ 林滄棧林滄榮曹蔡栆曹榮安曹榮麟 ⑪曹 楊秀珠江素眞 (即江國欣之承受訴訟人)⑬ 余江秋皓 (即江國欣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二及附圖一(即彰化縣員林地政事務所民國102年7月
5日土地複成果圖),關於被告曹蔡栆、曹榮麟、曹榮安分得編號J部分,其權利範圍各取得「121010分之335997」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權利範圍各取得「3分之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附表二及附圖一,就被告曹蔡栆、曹榮麟、曹榮安共同分得編號J部分之權利範圍係誤寫,為顯然錯誤。 爰准 被告曹蔡栆、曹榮麟、曹榮安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書記官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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