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3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13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130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崇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百年度撤緩偵字第一三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崇盟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撤緩偵字第132號被告林崇盟男2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116巷2弄1號之1二樓(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崇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98年4月1日19時許,在臺南市○區○○路86號觀音亭廟內,徒手竊取 劉建良 所管理之觀音亭廟內蠟燭一對,得手後,作為自已臨時居所夜間照明用。 嗣為警 於同年月19日10時40分許,至臺南市○○路中興新城廢棄公寓執行巡邏勤務發現林崇盟持有未燃燒完之蠟燭1根而循線查獲。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於警詢時、偵查中之自白,(二)被害人劉建良於警詢時之指陳,(三)扣押書、贓物認領保管單及現場照片各1份在卷可佐。
被告犯嫌足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檢察官鄭玉屏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書記官呂淑慧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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