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076號原告上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淑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恆宜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金饌生化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書記官董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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