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原交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原交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原交附民字第21號原告 宋兆焜
謝佩芳 被告 潘明清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原交簡字第408號(原案號:109年度原交易字第3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程士傑
法官蕭筠蓉法官陳一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書記官陳佳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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