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交更一字第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交更一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交更一字第1號原告 黃識全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對於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訴訟者,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原告應依限補繳之。
二、次按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查原告起訴時未檢附繕本1份,亦應補正到院,俾利檢送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
三、另請原告陳報位於屏東縣內之住所地址以確認管轄。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銀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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