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98號原告 王新坤 特別代理人 王斐生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 律師
鄭伊鈞 律師複代理人 陳錦昇 律師被告王偉( 王維基 之承受訴訟人)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徐永蓁 (王維基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王姿權 (王維基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芊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2月23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張婉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