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5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5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雅敏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月1日
法院書記官邱鴻志┌───────────────────────────────────┐│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 施明清 │花蓮縣新秀│96年2月28日│10,000元│FA0000000│11-10││││地區農會││││98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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