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1626號
上訴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本院臺南簡易庭於民國110年1月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9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書記官謝靜茹